作者:张淳艺
“6000多首歌从KTV下架?”这一消息11月5日登上微博热搜。日前,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——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(以下简称音集协)发布公告,要求KTV终端生产管理商和卡拉OK经营者在今年10月31日前停止使用6609首音乐电视作品。要求下架的作品中,不乏《晚秋》《弯弯的月亮》等人们耳熟能详的歌曲,所以立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。
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的相关规定,使用他人作品必须依法取得授权,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。不过,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,由于KTV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,卡拉OK行业侵犯著作权的事件时有发生。近年来随着版权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,向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逐渐成为KTV行业的共识。尤其2008年音集协成立后,积极代表音乐电视及音乐作品权利人进行维权,终结了卡拉OK经营者多年以来的“免费午餐”。不过,仍有一些KTV经营者心存侥幸,继续使用未经授权歌曲从事商业经营活动。前不久,歌手叶佳修针对海南16家KTV擅自使用自己的《外婆的澎湖湾》等44首歌曲提起诉讼,16家KTV被判赔24万元。同时,少数经营者对于版权保护存在认知误区,以为只要成为音集协会员并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,就可以一劳永逸、高枕无忧。事实上,音集协只能代表自身的会员以及受委托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,就所授权的作品发放许可,非音集协管理的作品并不在许可范围内。如果未经权利人单独授权,KTV使用依然构成侵权行为。
对于KTV生产商和经营者来说,6000首歌曲下架与其说是硬性要求,不如说是善意提醒,告知存在的法律风险,敦促有关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,主动停止侵权。如果某些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,很可能面临各种法律纠纷。
期待版权保护意识不断深入人心,全社会都来保护原创,支持原创,不将自己的欢乐凌驾在侵犯别人权利的基础上。(张淳艺)